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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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盘政办发〔2022〕5号)精神,即日启动对全市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资金
本次贴息资金是指市财政局依据市直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全市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市名单”),对市名单内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1年期(含)以内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不包含续贷、借新还旧及调整贷款期限等),按照文件印发时人民银行一年期再贷款利率2%的50%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满6个月按180天计算)。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资金列支。
二、贴息范围
由市工信局汇总市直各行业管理部门收集的全市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名单,并函告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由市金融发展局提供给域内银行机构,作为贴息政策的支持范围。经办行按照掌握的市名单企业贷款情况进行筛选和贴息申请。市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如需补录,由企业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最迟补录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三、贴息流程
(一)贴息资金的申请
市名单内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机构,应尽快筛选、整理贷款企业情况,于7月10日前完成第一批(6月30日前发生,且符合贴息条件的)贴息材料申报工作。此后,在贴息期内,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内向市金融发展局报送上一季度申请贴息资金材料,填报《经办银行申请市名单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明细表》(详见附件1),并初次提供贷款合同、放款凭证(转移支付凭证及银行流水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证明(购销合同等)材料,以及结息凭证(每月提供),所提交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贷款企业及银行机构公章。
(二)材料审核
由市金融发展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选派专人组成贴息贷款材料审核专班,对银行、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三)贴息资金的拨付
审核专班将审定意见提交市财政局确认后,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机构,由经办行按照相关程序补贴企业,并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供企业收款收据复印件(加盖银行、企业公章)。
四、其他事项
(一)各银行机构要提高思想政治站位,充分发挥金融服务职能,认真做好市名单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做到应报尽报,避免虚报漏报,全力帮助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二)已享受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补贴政策的贷款不得重复申请本项贴息。
(三)其他未尽事宜,以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31日
政策解读:http://jrfzj.panjin.gov.cn/2022_06/01_16/content-3742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