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盘锦市金融发展局
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关于盘锦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运行的通告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2021年11月1日0时,我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已经切换至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将陆续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业务
  盘锦政务服务网—医保网上办事大厅暂时停止使用,企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人员变更等业务暂时停止办理,预计11月8日起恢复正常。
  二、医保待遇业务
  自2021年11月1日起医保经办服务大厅恢复正常办理异地就医备案、门诊特病申报及备案、高值药品备案、零星报销结算申请、低保二次救助申请等业务。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的医保业务如下:
  (一)门诊及购药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服务恢复正常。
  (二)住院服务
  参保患者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办理住院。平台切换期间按自费方式办理住院的参保人,可以转为持卡住院;期间出院但未办理结算手续的,需持卡重新办理入、出院手续并办理结算业务。
  (三)门诊特定病种的即时审批业务
  因软件开发问题,门诊特定病种中即时认定病种的即时审批业务无法正常办理,暂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后,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录入系统。
  (四)门诊高值药品审批业务
  在医院端备案程序开发完成前,门诊高值药品审批业务暂由指定医疗机构依据我市高值药品的政策规定审批,填写《盘锦市高值药品审批表》,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录入系统。
  (五)转诊转院审批业务
  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尚未开通前,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由医院按规定审批,手工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并做好备案登记。已由我市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审批并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无法在异地直接结算的,出院后请持住院病历、住院收据、费用清单、转院审批表、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工结算,待遇执行盘锦市相关政策规定。
  (六)异地参保人员的就医服务
  外市参保人在我市未能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可根据患者本人要求办理自费住院或待患者参保地达到持卡结算条件时补办持卡入、出院及结算手续。


业务咨询电话:


市医保中心:2209107


市医保中心财务科:2209159


市医保中心就医服务科:2209165


市医保中心待遇结算科:2209128


市医保中心


门诊特病与医疗救助科:2210862


市医保中心费用审核科:2209120


市医保中心油田分中心:7825128


市医保中心兴隆台分中心:3312393


市医保中心双台子分中心: 2361336


市医保中心盘山县分中心: 3552910


市医保中心大洼区分中心: 6854899





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1日

信息来源:盘锦医保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盘锦市金融发展局网站工作2021年度报表
下一篇: 关于对政协八届四次23号提案的答复